紡織品中的甲醛、偶氮染料和其他有害物質近年來已引起消費者高度關注。2009年,臺灣“標準檢驗局”制定了 CNS15290:2009《紡織品安全規范》。該規范主要借鑒歐盟相關紡織服裝標準,按照嬰幼兒用紡織品、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紡織品、與皮膚非直接接觸的紡織品、室內裝飾用紡織品等進行分類并對紡織品中甲醛、偶氮染料、鉛、鎘等有害化學物質含量以及部分物理性安全項目提出明確要求。此次將紡織品納入法定檢驗將大大提高輸臺紡織品的成本壓力和技術門檻。
標準CNS15290:2009《紡織品安全規范》參考了歐盟(EN)標準、歐盟新化學品政策等,特別針對嬰幼兒用紡織品類、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紡織品類、與皮膚非直接接觸的紡織品類、室內裝飾用等紡織品類等范圍予以規范,確保符合下列品質要求:
游離甲醛含量嬰幼兒用紡織制品類20ppm以下、與皮膚直接接觸紡織制品類75ppm以下、與皮膚非直接接觸的紡織品類及室內裝飾用等紡織制品類300ppm以下;禁用偶氮染料含量不得高于30ppm;紡織品及衣服不得使用鍍鎘配件;12歲以下兒童用紡織品含鉛量,不得超過產品表面涂料中所含非揮發性成分重量的90ppm;不得檢出有機錫。同時,物理性安全要求包括:針對12歲以下兒童服裝上的繩帶及拉帶,包括紡織或非紡織材質繩帶、鏈條、緞帶或織帶安全有總體要求,同時對幼童及兒童,其衣服分成連頸帽及頸部位、胸部及腰部、臀以下部位、背面部位、袖子、其他部位等區域予以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