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發布《排放權交易與制度創新:中國碳交易試點之經驗》報告。報告對全國碳市場的建設路徑提出了四種可能方案。第一,中國可以從目前的試點為中心出發,建設多個區域性的排放權交易體系。其他27 個非試點的省級單位要從現行七個試點中擇一加入。第二,中國可能決定針對單一或幾個排放行業建設統一排放權交易體系。建立一個針對電力與熱生產排放源的排放權交易體系是合理的選項,該行業約占中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50%以上。第三種方案為,中國可選擇針對東部沿海地區建立包含多種行業的三大區域市場,例如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以及渤海經濟圈。最后一種方案為,建立一個覆蓋多個行業的全國性市場。與針對單一行業或區域體系相比較,這樣的排放權交易體系的施行和運作面臨較大程度的挑戰。但項目排放源、邊際控成本、以及發展的速率的多元化也可帶來許多單一性體系缺乏的益處,例如更多的成本節約、市場流動性和投資機會等。